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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3-25 【

[文章导读]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二)产品有自己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三)产品品质和特色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自己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作用: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和百姓生活中形成的地方优良物质文化财富,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对质优、特色的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是合理利用与保护农业资源、农耕文化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

二、凭借着多样的自然条件和勤劳与智慧,创造种类繁多、特色明显、经济与生态价值高度统一的传统农业生产系统,不仅推动了农业的发展,保障了百姓的生计,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也由此衍生和创造了悠久灿烂的中华文明,充分认识发掘中国重要的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这些农业文化遗产,意义重大。

三、发掘农业文化遗产是传承弘扬中华文化的重要内容,农业文化遗产蕴含着天人合一、以人为本、取物顺时、循环利用的哲学思想,具有较高的经济、文化、生态、社会和科研价值,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深入发掘其中蕴含的精髓,能够向公众宣传生态哲学思想,增强国民对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带动全社会对民族文化的关注和认知,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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