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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22年度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4-06 【

[文章导读]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

地理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山西老陈醋”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04年8月,“山西老陈醋”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小店区、迎泽区、晋源区、尖草坪区;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县、祁县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投诉,对山西省阳城县鑫时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1月印制带有“山西老陈醋”等字样的黑色礼盒1000个,印制费5.5元/个,在460个礼盒内装入印有“李府”“五粮老陈醋”等标签的塑料瓶装醋,货值金额共计2.2万元,违法所得416元。

  2022年8月18日,晋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礼盒包装390个、没收违法所得416元、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监督当事人销毁未使用的礼盒包装540个。

  2.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使用与“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近似名称案

  2002年9月,“龙口粉丝”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5月12日,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新乡市亿鑫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3月开始生产销售“五连包龙亿粉丝”,其产品外包装标有“龙亿粉丝”等字样,其中“龙亿粉丝”中的“亿”字字形与“口”字相似。截至2022年6月,当事人共生产涉案产品150包(25袋/包),销售100包,货值金额共计4500元,违法所得825元。

  2022年6月23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产品50包、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

  3.云南省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石屏豆腐皮”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案

  2012年12月,“石屏豆腐皮”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人为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政府,保护范围为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宝秀镇、坝心镇、龙朋镇、牛街镇、龙武镇、哨冲镇、大桥乡、新城乡9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2022年3月9日,云南省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监督检查计划对开远市红河清泓豆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按照客户要求设计印制标示制造商为该公司的“云丝石屏豆腐皮”包装纸箱共830个,自2021年6月起,将该公司在开远市辖区内生产的豆腐皮用上述包装纸箱进行包装销售。截至2022年3月,生产、销售使用上述包装纸箱包装的豆腐皮300件,剩余包装纸箱520个,货值金额共计1.82万元,违法所得588元。

  2022年7月7日,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9114元的行政处罚。

  4.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射阳大米”集体商标专用权案

  第3265993号“

  ”商标为江苏省南通市射阳县大米协会在第30类“米”商品上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2022年3月15日,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2022年3月13日,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包装袋的人员处购进标注有“

  ”“

  ”的包装袋各240个,用其盛装大米共6000kg,违法经营额共计4.32万元,因大米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2022年5月12日,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9129815号“

  ”商标为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在第30类“茶叶”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2022年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西兴派出所的《线索移交函》,称该局在侦办相关案件中,发现王某某在经营王氏有礼食品商行(已注销)期间,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茶叶。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从新昌的茶叶市场购入散装茶叶,从某网店购入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材料,在其开设的三家门店(其中柯桥区一家,系上述商行)进行销售,截至2022年9月,当事人在柯桥店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字样的茶叶总额为3.24万元,被西兴派出所扣押且未销售的印有“西湖龙井”的茶叶共28盒,违法所得共计1.78万元。

  2022年10月26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78万元、罚款6.29万元的行政处罚。 

  6.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洪湖藕带”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31756378号“

  ”商标为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水生蔬菜产业开发研究会在第29类“藕带(加工过的)”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2019年9月27日至2029年12月27日。

  2021年11月2日,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北新莲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8月开始生产“清莲梦”牌洪湖藕带产品,2019年6月起,当事人委托仙桃市某农专合作社从仙桃市、洪湖市及周边地区采购藕带原材料16.6万斤,委托印刷公司加工印制包含“清莲梦®珍品洪湖藕带”标识的纸箱和内包装袋,其最终产品被加工后销售共计3160袋,未售出产品49620袋,未使用产品外包装箱2000个,内包装袋97920个,违法经营额共计22.6万元。

  2022年1月24日,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49620袋、外包装箱2000个、内包装97920个、罚款22.6万元的行政处罚。

  7.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融安金桔”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4409718号“

  ”商标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水果生产技术指导站在第31类“金桔(鲜水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0月13日。

  2021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融安县桔利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流动商贩手中购入2.6万个金桔纸质外包装箱,外包装箱醒目位置标有“


  ”标识。当事人使用上述纸质外包装箱对收购的金桔进行包装并对外销售。截至2021年12月,共销售金桔4918箱,获利5000元,尚有21082个外包装箱未使用。

  2022年5月13日,柳州市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外包装纸箱21082个,罚款2.12万元的行政处罚。

  8.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侵犯“澄迈桥头地瓜”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第24094519号“

  ”商标为海南省澄迈县桥头地瓜产销协会在第31类“新鲜地瓜”商品上注册的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2018年2月14日至2028年2月13日。

  2022年5月10日,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昌江县海尾镇三联村委会昌江恒达伟地瓜基地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在澄迈县某路边摊处购买印有“桥头地瓜”证明商标的纸箱,用其将产自昌江海尾的地瓜加工打包销售,涉案货值共计1.4万元。

  2022年6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作出没收侵权商品18箱(规格5kg)和3箱(规格2.5kg)、空纸箱1079个、防伪码标签723张、没收委托先行销售易腐易烂地瓜所得5787元、罚款7.6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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