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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4-06 【

[文章导读] 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7月25日,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单冻龙虾尾产品包装箱及包装袋均标识有“  ”

官方标志行政保护案例

 1.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7月25日,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潜江市昌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单冻龙虾尾产品包装箱及包装袋均标识有“

  ”标识。经查,当事人是第21732523号“

  ”证明商标的被许可人。2022年1月起,当事人在未经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公告,未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擅自委托印刷公司为其印制标示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箱17740个、包装彩袋67000个。截至2022年7月25日,当事人共生产标示有上述标识的单冻龙虾尾13109箱,售出13000箱(92元/箱),违法经营额共计120.6万元。

  2022年10月28日,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作出罚款6.03万元的行政处罚。

  2.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5月10日,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对贵州陆羽果品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印有“

  ”标识以及“库尔勒香梨”字样的纸箱2个。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请人设计并制作上述纸箱,2021年1月开始销售使用上述纸箱包装的香梨,货值金额共计38.9万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陈述认定当事人自2021年以来销售上述纸箱装香梨无违法所得。

  2022年8月2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罚款1.16万元的行政处罚。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2019年10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三二号公告,确定并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

  ”,原相关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同时废止,原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日,发布第三三三号公告,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G2019002号)予以登记备案,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2022年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天津市武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的案件线索,对阿克苏鑫华瑞果业有限公司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克苏市托普鲁克乡喀拉库勒村种植40亩果园,以自产自销的方式通过天津红旗农贸批发市场设立代销点和网上进行销售“鑫华瑞”牌阿克苏冰糖心苹果,在未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自行印制带有与“

  ”“

  ”近似标识的苹果包装箱10000个。截至2022年3月,当事人销售使用6400个包装箱(55元/箱),涉案货值32万元。

  2022年4月22日,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作出没收涉案苹果包装箱3600个、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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