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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来源:网络 发布日期:2023-03-25 【

[文章导读]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

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


(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或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请保护的产品在县域范围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县域范围的,由地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跨地市范围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

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意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要求,世界贸易组织成员要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1999年8月17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标志着有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初步确立。

2000年1月31日,绍兴酒成为中国第一个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

2005年6月,质检总局在总结、吸纳原有《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这个规定的制定、发布和施行标志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在中国的进一步完善。

地理标志专门保护制度正在成为中国保护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提升特色产品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有效手段,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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